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1知民初29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坊庄春彦副食部,住,住所地故城县坊庄乡孙庄村/div>经营者:宋春彦,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故城县坊庄唯美日化门市部,住,住所地故城县坊庄乡孙庄村/div>经营者:宋春彦,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故城县坊庄唯美日化门市部、故城县坊庄春彦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故城县坊庄唯美日化门市部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故城县坊庄唯美日化门市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