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65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傲世通信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花园新村**龙华人民路4246。
经营者:刘友世。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华区傲世通信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本案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