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50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纤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东路**北国商城B1-19-02v> 法定代表人:韩顺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荣,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谦,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纤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