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被执行人:沈阳市鼎冠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鼎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沈阳市鼎冠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二、沈阳市鼎冠商贸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阳市鼎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现未发现该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