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13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广宣,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加发,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之一。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姣姣,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加生,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飞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泽伟,男,200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艳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及全体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起,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经合谋后,租赁本市白云区某处作为办公室、兰花街某房作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衣服。
2020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四被告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4354件、吊牌9000个、包装袋14000个、存储销售记录的手机等物品。
经审计,通过手机微信等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1648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以处币种同)227757元;
查获的4354件假冒衣服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474088.05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专项审计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广宣、陈加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
陈加生、林泽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
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陈广宣、陈加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陈加生、林泽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广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广宣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陈广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涉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未流入社会,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陈广宣法律意识淡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为养家糊口,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陈广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
(四)被告人陈广宣年龄较大,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尚有八十多岁老母亲需要赡养。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广宣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下刑期。
被告人陈加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辩称其父子三人均因本案被羁押,家里只有其母亲和妻子,孩子年幼需要照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希望能够对其父亲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加发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陈加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加发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二)本案是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陈加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四)被告人陈加发父子兄弟三个人都被羁押,家里还有三个小孩需要照顾。
(五)被告人陈加发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加发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加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辩称其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加生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陈加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加生只是参与少量的打包和拍照工作,在本案中是从犯。
(二)被告人陈加生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
(三)被告人陈加生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四)被告人陈加生愿意缴纳罚金。
(五)被告人陈加生的父亲和哥哥都被羁押,对家庭的打击很大。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加生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泽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泽伟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林泽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林泽伟在本案中是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林泽伟在本案中是从犯。
(三)被告人林泽伟认罪认罚。
(四)被告人林泽伟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无犯罪记录。
(五)被告人林泽伟犯罪时间很短,只参与了一个月,领取了一个月的工资。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林泽伟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广宣与陈加发、陈加生系父子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是主犯。
被告人陈加生、林泽伟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犯罪未遂,依法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被告人陈加生、林泽伟是从犯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陈广宣、陈加发、陈加生、林泽伟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四被告人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广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加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加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林泽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假冒“GUCCI”、“BURBERRY”、“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衣服4354件、吊牌9000个、包装袋14000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4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丽娜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