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阳市庆华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202省道庆华超市。
经营者:崔长华。
被执行人:崔长华,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海阳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庆华超市、崔长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崔长华名下银行存款4170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12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