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58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彭荣飞,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彭荣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翁新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