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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陈海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知民初16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陈海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陈海波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16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波,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攸县。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海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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