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仙华街道曙光村卢宅****。
法定代表人:卢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上诉人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05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集佳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以放弃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集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