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84号 原告:李小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科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光明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梅,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梅,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小琴与被告唐山市科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洪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李小琴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小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