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584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杨園福麻辣烫店。
经营者:丁秀富,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克音河乡克音存周连发屯。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杨園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