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0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徐云宾冷冻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南环桥市场冷冻****。
经营者:徐云宾。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徐云宾冷冻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计433.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