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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毅与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996号
案件名称王明毅与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毅;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996号原告:王明毅,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锦业时代第********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永鹏,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彦泽,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明毅与被告西安通大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原告办理了司法救助,预交诉讼费100元,缓交诉讼费53700元,缓交时间截止2020年11月23日,但原告在期限内未能缴纳缓交的诉讼费。

在本院重新限定的时间内,原告仍未缴纳缓交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因原告未能缴纳全部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毅撤诉处理。

已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明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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