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6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优品德日用品商行,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横坑河东村**104/div>经营者:王中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丰泽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