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11民初19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郭诗灿,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

。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注册号:421102600142829。

经营者:何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何友良之女。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宝贝化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及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2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上述行为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宝贝化妆经营部答辩称,第一、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其从正规途径即从上家广州市越秀区新美化妆品商行购入案涉产品,并已支付对价,且也可以提供货物的来源和出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公证的取证过程不合法,不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取证,亦未亮明身份,且不能证明公证查封的产品就是在被告店里购买的商品。

第三、对产品鉴别意见书有异议,原告自己给自己的产品做鉴别不具有效力,应该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别。

原告纳益其尔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商标注册证一份,拟证明原告获准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享有在“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二、商标注册证、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证据三、公证认证授权委托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授权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中国境内的涉假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侵权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销售的店铺内出售涉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鉴别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

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对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六、销售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海关进货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专业缴款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拟证明案涉产品有合法来源抗辩,其是向广州市越秀区新美化妆品商行购买的事实。

经庭审出示,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对原告纳益其尔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表示不清楚,请法院依法审核,对证据四的合法性有异议,公证书中内容门头不正规,质疑其取证过程,没有小票只有银行刷卡的单据。

对证据五有异议,对鉴定程序有异议。

原告纳益其尔对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广州市越秀区新美化妆品商行是在2016年12月8日就注销了,不是一个合法的经营主体,且销售出库单未盖章,转账凭证收款方与提交的上家无联系,微信付款时间和出库单时间是对应的,聊天记录和微信信息及朋友圈截图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海关进货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专业缴款书没有看到原件且复印件很模糊,无法核对真实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与本案无关。

很多关键信息都有马赛克无法核实真实性。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系公证机关作出的有效公证文书,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该公证文书的相反证据,本院依法对证据四所载明的公证内容予以确认。

经原告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鉴别原告的产品,故本院对证据五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六,因广州市越秀区新美化妆品商行在被告购买产品之前已注销,故本院对证据六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郭锡玕系其法定代表人,纳益其尔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注册有效期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洗液、化妆品等。

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有效期限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品等。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排他性使用其享有的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专用权,许可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2019年1月1日,纳益其尔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原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将纳益其尔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纳益其尔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作为纳益其尔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后杨伟华转委托杨璠、郭诗灿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2019年6月6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明广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张某随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明广于2019年6月16日来到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66号的“BBFACE”,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马明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支付宝支付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购买金额为49元,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的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进行了拍照和封存,对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刷卡小票交由马明广保管,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张某全程监督。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写明:经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别,店铺名:BBFACE,店铺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66号于2019年6月16日销售带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芦荟胶商品并非纳益其尔或纳益其尔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实物。

案涉侵权芦荟胶的瓶盖贴纸顶部和瓶盖侧面印有与原告享有的英文商标“NATUREREPUBLIC”相同的商标,原告认为侵权情形为属于在相同商品类别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

区别如下:正品的瓶侧有白色中文贴纸用中文标注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制造商、产品二维码等信息,案涉侵权产品的瓶侧无白色中文贴纸;

正品的瓶盖贴纸右下角圆圈内芦荟叶状图案有锯齿状,案涉侵权产品的芦荟叶状图案无锯齿状;

正品的瓶盖贴纸材质细腻丝滑,案涉侵权产品的瓶盖贴纸比较粗糙。

另查明,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何友良,经营场所为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批发兼零售,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5日。

还查明,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所陈述的上家广州市越秀区新美化妆品商行在被告购买产品之前已注销。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该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所销售的案涉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损失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纳益其尔系涉案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纳益其尔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纳益其尔享有制止侵权行为、主张损失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宝贝化妆经营部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明显标有“NATUREREPUBLIC”标识,该标识客观上起到与其他商品相区分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销售与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产品,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抗辩,故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原告纳益其尔主张宝贝化妆经营部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其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宝贝化妆经营部应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并赔偿损失。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本案原告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获利,也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考虑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价值,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声誉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宝贝化妆经营部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5000元;

三、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纳益其尔负担200元,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宝贝化妆品经营部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