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闽0624刑更11号 罪犯吴荣珍,女,1971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次日被诏安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闽062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罪犯吴荣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等,刑期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该刑事判决于2020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审理期间,罪犯吴荣珍以其患有严重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本院依法委托由诏安县医院对吴荣珍进行病情诊断,并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委托法医学专家对吴荣珍的病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进行文证审查。
经本院征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复函建议对罪犯吴荣珍暂予监外执行。
经法医对罪犯吴荣珍进行检体,并对其病情诊断意见书及相关病历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吴荣珍患有高血压3级达到很高危并伴有脑梗塞等临床疾患,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其疾病属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本院认为,罪犯吴荣珍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 罪犯吴荣珍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或具有其他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应当及时收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