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祝泉,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
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公司)与被上诉人祝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顺洁柔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顺洁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