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合和世纪家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史家泊子社区天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伟锋。
被执行人:城阳区韦丽琴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世纪家家福超市**。
经营者:韦丽琴。
被执行人:韦丽琴,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合和世纪家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城阳区韦丽琴超市、韦丽琴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韦丽琴名下银行存款4200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1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