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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固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4562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固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固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4562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4199511126058。

被告:深圳市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翁绍文,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鸿飞,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固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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