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500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图河镇少儿艺术培训中心,住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图河镇三舍村**div>经营者:严浩。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图河镇少儿艺术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