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魏魏,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黄花镇明创通讯器材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谷路**iv>经营者:王小露,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黄花镇明创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