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4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浙南鸿福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天宁路邮政对面。
经营者:李慧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浙南鸿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