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32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筱宣馨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新世纪大厦****。
经营者:李金娣。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筱宣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上立案,立案后原告一直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因原告九牧公司一直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九牧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