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566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津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与天德路交汇处路西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F6M83C。
经营者:刘汉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南津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