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4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莆田市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正荣润城**楼****信用代码91350304MA2YN3Q488。
法定代表人:曾志敏,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莆田市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陈国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