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12执8331号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道琴。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与被执行人文道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给申请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扣划少量银行存款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
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