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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龙小艳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刑更7222号
案件名称罪犯龙小艳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小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7222号罪犯龙小艳,女,汉族,1991年3月13日生,小学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小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龙小艳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粤01刑终8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龙小艳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龙小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小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小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小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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