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795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运祥,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运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