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9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壹芯缘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CYCC2G,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社区三村新围**101。
经营者廖冬玲。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壹芯缘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款项105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廖冬玲的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共计2973.4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2923.44元划付给你单位;
冻结经营者廖冬玲在中国工商银行3XXX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0608.00元;
冻结经营者廖冬玲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的存款,上述账户实际冻结均为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
除上述被执行的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