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01-2号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淘优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恒大名都****901/div>法定代表人:江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邢锦,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淘优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3547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