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255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59415607U。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干,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倪伟 书记员吴梦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