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杜世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刑初11号
案件名称杜世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世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刑初1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世源,男,1993年9月17日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人杜世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三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世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检察员张咏臻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杜世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杜世源为牟利,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购得假冒“蓝月亮”、“奥妙”、“超能”、“碧浪”、“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液、皂液、皂粉、肥皂、衣物柔顺剂等洗化用品,通过微信联络、物流运输等方式向本市姜堰区王某、宿迁市泗洪县姜某等40余人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6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杜世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其归案后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杜世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世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杜世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世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惟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是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

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许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已经在商标局进行备案。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是第5794929号“雕”和第37863680号“超能”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9年11月20日和2020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第35006598号“立白”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28日至2029年7月27日。

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是第8231298号“奥妙全自动洁彩”、第38745901号“OMO奥妙”、第8231402号“奥妙洁彩”和第1620256号“金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2020年3月21日至2030年3月20日、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和2011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

宝洁公司是第892236号“碧浪”、第5060189号“ARIEL碧浪”、第8096009号“ARIEL碧浪”、第1092502号“Tide汰渍”、第4754242号“Tide汰渍”和第11572310号“Tide汰渍”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2019年9月21日至2029年9月20日、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2017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2019年9月7日至2029年9月6日和201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2月至10月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杜世源明知其通过不正当途径购进的是假冒“蓝月亮”、“奥妙”、“超能”、“碧浪”、“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液、皂液、皂粉、肥皂、衣物柔顺剂等洗化用品,仍通过微信联络、物流运输等方式向泰州市姜堰区王某、宿迁市泗洪县姜某、安徽亳州史某等40余人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6万余元,违法所得36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杜世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扣押的杜世源使用的手机及假冒洗衣液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3.证人姜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4.被侵权单位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等;

5.被告人杜世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世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杜世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罪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杜世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在审查起诉及庭审中,被告人杜世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公诉机关据此提出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杜世源所持从轻处罚之请求,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世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洗衣液等物证和手机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杜世源退出的违法所得36000元(含审判阶段继续退出的16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小莉 审 判 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庄红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沙晓晨 书 记 员  马小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1.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