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刘秀红饰品店,经营地址:河北省新乐市农贸市场时尚女生(柏皇鞋服广场新乐旗舰店旁边)。
经营者:鲁红秀。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新乐市刘秀红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