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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新乐市刘秀红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08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新乐市刘秀红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新乐市刘秀红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刘秀红饰品店,经营地址:河北省新乐市农贸市场时尚女生(柏皇鞋服广场新乐旗舰店旁边)。

经营者:鲁红秀。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新乐市刘秀红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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