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23号原告: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兴农路****。
法定代表人:潘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长沙飞鹰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康庭园********(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徐子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佳,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飞鹰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艾玛尼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