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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故城县故城博瑞副食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故城县故城博瑞副食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故城博瑞副食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1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故城博瑞副食综合商店,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故城镇小屯村际经营地址:衡水市故城县故城镇小屯村324省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6MA0BQP736P。

经营者:崔莉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故城博瑞副食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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