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15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桔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法定代表人:朱邦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桔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