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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宜昌桔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宜昌桔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宜昌桔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15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桔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法定代表人:朱邦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桔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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