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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杰思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慧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8328号
案件名称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杰思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慧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天津杰思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慧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8328号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

法定代表人:BurnetKeithalexand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睿,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杰思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v>法定代表人:赵文铭。

被告:武汉慧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区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驰远。

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杰思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慧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文澄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 弘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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