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河市伟红义乌商品批发城,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黄河大街一段**。
经营者:宋伟官,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庄河市伟红义乌商品批发城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庄河市伟红义乌商品批发城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庄河市伟红义乌商品批发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河市伟红义乌商品批发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庄河市伟红义乌商品批发城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庄河市伟红义乌商品批发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