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9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丽娟,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阁一村大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25。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丽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考虑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李丽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