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13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益民食品超市,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海棠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7283037K。
投资人:张书全,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益民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