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81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
经营者:吴旭新,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