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81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81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

经营者:吴旭新,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连城县小太阳通讯店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