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29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强县贰元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武强县东武东街青少年活动中心对面iv> 经营者:张宝军。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强县贰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