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29财保950号申请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区希诺路**。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巨康**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谢营科技大厦负**。
法定代表人:成连英。
被申请人:永康市炜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区古山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申请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巨康**活用品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康市炜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康市炜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岩支行账号为20×××06内的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