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51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永东、刘峻豪,均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俊玩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苏某1,男,汉族,1956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俊玩具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