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92号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山路与赣江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F。
法定代表人:王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新科状元儿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光明大道与祁连山路交汇处天衢物流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B。
法定代表人:刘国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新科状元儿童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光明园迪儿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