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46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元将,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新郑市自康炒货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经营者:汪元将。
被告:杞县孙磊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杞县北关大街与建设路十字路口西南角。
经营者:孙磊。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元将、新郑市自康炒货坊、杞县孙磊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