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915号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F-5块地。
法定代表人:黄典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吉保,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湖西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
被告:朱永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安市酷牛厨卫有限公司、朱永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煌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审 判 员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林章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