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96号原告:虞沙鸥,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钊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蒂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324国道与城东街交汇处华大泰禾写字楼**416。
法定代表人:杨宏源。
被告:泉州乐百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区的**厂房**2轴**。
法定代表人:郑龙海。
原告虞沙鸥与被告泉州蒂肖服饰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苏州蒂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泉州乐百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虞沙鸥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虞沙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沙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虞沙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