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80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楼501-3。
法定代表人:朱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宏,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苡墨,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div>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