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王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执801号之一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王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王明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2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明明,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